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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试点推行PPP招投标“评定分离”

发布日期:2016-12-23来源: 浙江日报编辑:宋珍珍

[摘要]

  责权不明、围标串标、明标暗定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广受诟病的顽疾。省发改委日前正式发布《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起,在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招标投标(简称“PPP招投标”)活动中率先推行评标和定标分离制度。今后,招投标活动中的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按照原先的流程,项目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招标人缺少自主权。这样的弊端是,招标人权责不对等:招标人是项目的责任人却不享有定标权,评标专家负责技术评审却拥有实际定标权,造成对评标结果责任难以落实,易引发围标、串标及招投标腐败行为。

  《规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突出创新,核心内容是“专家先评标,招标人后定标”评定分离制度。也就是将评标与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此前,省内一些地方已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今年5月,我省在海宁先行开展PPP招投标规范创新试点,率先在社会投资方及工程领域中市政、监理、设计等方面,探索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机制。截至目前,海宁市共完成评定分离招标项目6个,中标价3950万元。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评定分离”,有利于实现招标择优,促进合同履约,推动反腐保廉,真正做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

  如何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定》明确了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公开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同时,明确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是市场行为,应当尊重市场及其运行规律,尊重招标人的自主权。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是回归招标投标市场本性的需要,也是招标投标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在PPP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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