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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不得”防止PPP跑偏

发布日期:2017-05-1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宋珍珍

[摘要]

  5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变相举债。该通知措辞可谓严厉,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财政部等部门给地方政府利用PPP举债划红线是及时之举,也是防患未然的治本之策。

  去年以来,PPP项目落地增长迅猛。财政部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在近日召开的2017年PPP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表示,2016年落地PPP项目数量和规模较2015年增长4倍多,今年一季度PPP仍然保持项目落地加快的良好态势,净增落地项目增长28%。

  然而,在PPP项目突飞猛进的背后,有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却走了样。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引入资金、促成项目,打造政绩,为此通过保底收益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将PPP异化,并利用基金“优先劣后”分配,导致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这样一来,社会资本没有承担风险,风险仅在政府一方,双方地位不对等,偏离了PPP“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本质。从法律上看,这种做法违背了预算法;从廉政风险看,其中难免会有利益输送之嫌。财政部设立“防火墙”,防止PPP跑偏也就在情理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要求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上不保底、不回购,并不代表其在推进PPP项目上就可以不作为。当前民企参与PPP尚不理想,根源在于担心地方政府缺乏契约精神。由于PPP项目周期都在10年以上,许多民企担心政府缺乏长期履约能力。比如,很多项目开始时承诺有补贴,启动后却不落地,没有预算保障;一些地方不顾财政实力乱融资上项目的现象,其后续还款能力自然堪忧。要打消民企参与PPP项目的顾虑,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应完整公开PPP项目信息,包括PPP项目决策主体、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让合作方看得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把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上的支出责任纳入地方预算,确保PPP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会因为换了领导便“新官不理旧账”,让合作方拿到回报,能放心。

  此外,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和社会方的互信成本,还应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为PPP项目提供增信支持、融资便利以及交易的流动性,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到PPP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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