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调整了集中采购品目,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上调了分散采购的数额标准,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依据。
按照“放管服”要求和“抓大放小”的原则,新目录中调减了部分集中采购项目,从上期政府采购目录的69项调减到现在的25项。减少的项目主要是一些具有行业特点的项目和部分年采购规模较小的项目。新目录提高了采购预算限额标准,货物从10万提高到50万,服务从20万提高到50万。同时,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从原有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减少的集中采购项目纳入到分散采购范围,充分发挥众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作用,提高采购效率。
同时,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和棚户区改造服务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此外,结合全市重大中心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等,在前两年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基础上,新一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增加了法律援助服务、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服务、排水设施养护、城市地下空间调查等17个品目,均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新增的购买服务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应当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办理。按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属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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