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3号文):
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 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 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 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23 号文禁止国有金融机构对PPP 项目资本金提供债务性资金,进一步规范PPP 行业发展。此次23 号文在总体要求中提出: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在资本金审查中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二、 金融防风险背景加持下,从融资角度进一步规范PPP 运作
防范金融风险是本届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务和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都是金融风险的潜在来源。本来希望采用PPP 来限制地方政府债务,但一些项目实操中出现的“明股实债”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变相债务融资来推进基建,增加政绩。
2017 年以来,政府PPP 相关政策频发,核心就是规范快速发展的PPP 市场:
①50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87 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都是中央政府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的行为,将使地方政府更依赖于用PPP 模式去融资。
②92 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明确了PPP 的入库标准和负面清单,还特别强调了“按效付费机制”,这对于PPP 项目实际运营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192 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或将改变央企PPP 项目中占比过大的格局,对有经验、有能力的民企是利好。
④23 号文对延续50 号文、92 号文、192 号文的文件精神,此次针对的对象是国有金融机构,从融资角度遏制无序PPP 的发展,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不能对PPP 资本金提供债务性资金,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 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对现有财政部入库项目影响小。自去年11 月财政部开始项目库清查以来,截至3月23 日,管理库共退出项目403 个。其中,新建类型的项目超过300个,占比超八成,投资规模接近3500 亿元;储备库退出项目1339 个,涉及投资1.3万亿元。在出库项目的阶段统计中,主要因为长期无实质性进展而被清理出库。已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多达56 个,表明了对PPP 整改的力度与决心。其中,市政工程项目退出134 个,退出比例4.8%;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退出19 个,退出比例3.2%,低于整体退出率5.3%。23 号文要求金融企业要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的整改工作,但同时也提出“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防范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此次要求清理项目库的92 号文中就指出要清退“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项目,提出的指标就包括有:“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这与23 号文的核心要求一致。此次清理后,仍然留在库中的项目受23 号文的影响较小,因为违规的项目都已经清理出库。
而存量债务的整改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各地方库和未入库项目中还存在大量“明股实债”类项目。23 号文特别提出要防范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预计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还要对现有违规项目进行一个长期的整改过程。因为金融机构是PPP 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未来违规项目将得到有力遏制,PPP 项目也更加规范。
利好民企,收益权匹配度高和现金流好的项目更受青睐。政府限制央企、鼓励民企参与PPP 态度明确。长期以来,央企参与PPP 的优势就是可以获得成本更低的贷款,因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担保能力是金融企业给予低利率贷款的核心原因,当23 号文限制了这种担保能力时,民营企业对项目的筛选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就会受到金融资本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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