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招标程序日趋规范,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开展工程施工、获取工程款前需要在投标工作中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通常由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构成,其中工程进度款所占比例最大且根据工程量计量结果分批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则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结清,这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乃至工程竣工后都要长期面临大量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因此,认真研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及时足额获取应收账款,是施工企业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维持正常运转情况的基本保障,也是对其在投标阶段努力的应有回报。
与银行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
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收到的第一笔合同款是工程预付款,而收取预付款的前提之一是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的保函。因此,与银行建立长期互信关系是施工企业以较低的财务成本获取应收账款的重要工具。
在开展施工作业前,发包方通常会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启动资金供承包方组织施工所需的人员、机具、材料设备等资源,为正式施工做准备。在取得工程预付款前,除合格的发票外,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交由保证人(通常是银行)开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通常由承包方委托银行开具,分为履约保证金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两部分,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施工合同条款确定。本文按照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的一般情况展开讨论。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前共需委托银行开具占合同总价40%的保函。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出具保函前通常要求委托人存入与保函金额对应的存款,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一方式将占用施工企业大量现金,且利息较低,财务成本较高。但是,对于信用评级高的客户,银行可降低甚至取消这一要求,直接开具保函。如果施工企业能够在长期合作中以良好的记录取得银行的信任,就可以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取得第一笔应收账款。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施工企业为节省财务成本,伪造银行保函交给建设单位,企图骗取工程预付款。但是,建设单位在与银行对接其他业务时对保函进行了核验,发现该保函系伪造。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相关工作,并严重警告了该企业。由于工期紧迫,重新招标难以实现,建设单位才没有与其解除合同关系,但在后续的工作中将这家企业列入了不良记录名单。同时,该笔预付款到发稿之日也没有支付给该企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只支付了后期的工程进度款。
施工企业这样做无疑是得不偿失的。伪造行为被发现后,施工企业不但要蒙受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其在业界的信誉,更谈不上及时足额取得应收账款。可以说,伪造保函的行为对其之前在投标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也是极为不负责任的。探究其伪造保函的原因,一是侥幸心理作祟;二是银行在开具保函前对施工企业的存款要求造成的财务压力较大,导致施工企业铤而走险。因此,施工企业如果希望以较小的财务成本获得保函,应通过良好的信用记录与银行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用良好的信誉换取保函。这一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施工企业与银行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性。
注重施工安全和质量
确保施工安全。在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问责制度不断完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建设单位对HSE工作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经济为杠杆敦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通行的做法。因此,施工企业要及时足额取得应收账款,必须确保施工安全。
目前,为最大限度约束施工企业重视施工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单位除了在施工合同中针对施工安全设置奖惩条款外,还要制定周详的安全细则,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承包方在开展施工前缴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约为30,000~100,000元,对于金额较大的施工合同,安全保证金还会进一步提高,可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依据责任认定情况建设单位可以部分或全部扣除承包方的安全保证金。其次,建设单位将定期及不定期地举行不同规格的现场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的责任单位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发现安全问题后会责令施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在现场缴纳200~2,0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者,发包方将在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会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于安全细则日趋严格,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很难在短时期内大幅提高,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接受罚款甚至影响进度款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收账款的回收。因此,保证施工安全,提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施工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应认真对待的课题。
保证施工质量。在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建设单位通常采用收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针对施工质量设置奖惩条款的方式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金额一般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某些施工合同中可达到5%甚至更高。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时结清。
施工质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按图施工;二是保证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三是材料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对于由施工企业即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方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严格检验施工质量,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除要求承包方及时整改外,还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于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延迟或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并可另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处理,相关费用从原承包方合同款中扣除并加以处罚。对于因整改造成工期滞后的,由承包方承担追赶工期所需的费用。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以下情况:某工程中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设备外观出现轻微变形,但未引起施工人员的注意,依照图纸进行了安装。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注意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要求停工,同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要求该设备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对问题设备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该设备变形程度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并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由于设备已安装完毕,考虑到工期要求,建设单位同意继续使用该设备,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要求生产厂家和施工企业分别出具质量承诺函,并延长该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结算期。同时,承包方为追回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滞后,采取了增加施工人员等措施,也导致其成本进一步上升。如果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能够再细致一些,这一瑕疵是可以避免的,应收账款管理也就不会受到影响。这表明,保证施工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严格控制施工进度
工程进度款是施工合同价款的主要构成部分,通常占合同总价款的70%左右。因此,严格控制施工进度,按期回收工程进度款,是施工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重中之重。
工程进度款通常按月支付,其支付依据是工程量的计量。控制工期是工程项目降低投资成本和提高投资收益的关键,因此成为建设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工程要按期完成整体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各施工分项的工期。建设单位经常采用的工期控制方法是:要求承包方按日、周、月制定进度计划并统计工作量;针对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设置一定数额的进度奖惩金,鼓励施工企业尽早完成计划工作量。
控制施工进度决不只是制定和完成工作计划这么简单,它反映的是施工企业对人力、物力、财力的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合理考虑天气等外部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可以说,施工进度控制能力体现了施工企业全方位的管理水平。在制定工作计划时,有经验的施工企业不会简单地用总工作量除以总工作时间,而是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安排各种资源,并适当留有余地。具体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合理确定施工队伍规模。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施工企业通常在开工前组织的施工队伍规模有限。但是,如果对工期的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估计,常常在施工进程中出现因赶工需要临时增加施工人员的情况。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逐渐显现紧缺趋势,局部区域的“民工荒”情况较为突出,施工企业临时增加人员时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薪酬,导致人力成本上升。因此,施工企业较为明智的做法是从施工组织开始就安排出足够的施工人员,这样做虽然初始成本略高,但可避免施工过程中无人可用的尴尬局面,且可争取提前完工,从而获得进度奖励,实际上起到了降低人力成本的作用。
提前租赁大型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准备是开工前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施工企业通常不再购买大中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而是在需要时向专业的租赁公司租用。从购买成本、维修保养成本及使用效率等各个方面衡量,租赁机械设备都是较好的方式。但是,由于大型施工机械成本较高,租赁公司拥有的数量也有限,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提前准备所需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租赁事宜。
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对工期的影响。除施工企业内部的施工组织外,工期还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如:与监理、设计院、其他施工方的协调,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视察检查,恶劣天气的影响等等。在受外部因素影响导致工期延长时,施工企业应注重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明确停工原因和责任方,保存好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和建设单位发生正面冲突,否则不利于后期应收账款的回收。因此,一旦出现工期滞后的情况,施工企业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追回工期,才能在与建设单位的协调中获得主动权。
(作者单位: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谢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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