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发展,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企业申请资质(资格)延续的受理截止时间调整为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对延续申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不许可其延续,企业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自不许可之日起超过3 个月仍未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的企业,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为避免发生资质(资格)证书过期后,不得从事相应业务甚至降级情况的发生,招标代理机构应尽量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前60日前,向省厅提交资质(资格)延续申请,确保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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