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7〕26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物业、燃气供热、供水、垃圾处理和城市桥梁(隧道)等运营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附件,表2),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应每月底前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隐患排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的隐患排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每半年开展一次指导、督查和抽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时,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附件),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登记表》(附件,表1),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报中并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及整改时限。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或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在督查和抽查中发现及各地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九、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台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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