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业务规程,单位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即可,不用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所需的所得税清算报表在《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有表格可以下载。( 您可以登陆“厦门国税网首页 > 税收法规”模块下载查找上述文件并下载表格)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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