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以下规定进行缴税:
1、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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