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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分机构增值税、所得税的结合

发布日期:2016-05-30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增值税:

  纳税申报与预缴地点: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老项目(2 个判断标准):可选择。

  1、简易:扣分包,3%。预缴与申报相同。

  2、一般: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新项目:

  1、清包、甲供材项目:可选择。(1)、简易:扣分包,3%。预缴与申报相同。(2)、一般: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2、一般项目:全额11%,分包应可取得抵扣凭证。预缴—扣分包款的2%;申报正常进销核算。

  纳税时间:

  1、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款时间:(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2、一般方式: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项目完工的当天。---(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3、未提供服务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1)、所在地机构开票,(2)、当地预缴;(3)、所在地机构申报。

  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3、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4、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

  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7、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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