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建设网_我要投稿靳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邵编辑

×
顶部广告
所在位置:首页 > 操作实务 > 正文操作实务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

发布日期:2017-02-08来源:建筑内参编辑:宋珍珍

[摘要]

   在实际施工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

   营改增,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

   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0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0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0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0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0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0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劳务派遣公司

   0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02、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结 论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相关阅读】

营改增会议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政策法规

基础理论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5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