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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5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摘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防暗挖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规定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是指不挖开地面,采用在地下挖洞方式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矿山法和盾构法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同时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47号)规定和监管职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动态记分处理,全市通报。

   发生路面坍塌险情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影响的大小和监管职责,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08]121号)规定,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非本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未上报建设单位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和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记分处理,全市通报。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对责任单位全市通报。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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