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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及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4-10-11来源:中铁一局编辑:宋珍珍

[摘要]

  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尚静涛

  一、商混凝土买卖合同现状

  市场经济中大多数经济行为都是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商混凝土买卖行为也不例外。虽然《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由于目前商混凝土企业过多,商混凝土量供大于求,为了能够站稳市场,经营揽活,商混凝土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往往被动地接受了一些不利条款,使自己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二、常见的商混凝土买卖合同风险条款

  (一)结算条款

  案例:施工单位(甲方)与商混凝土企业(乙方)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供货完毕后甲拒不结算并以此拒绝付款,乙诉至法院要求结算并支付货款,庭审时乙方拿出甲方签认的供货票据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按照图纸结算并付款,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后经法院判决,乙方虽拿到货款但与实际供货数量相差较大。

  本案的关键点是应依据“供货小票”结算还是“按照图纸”结算?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纠纷解决的基础是尊重合同的约定,而结算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就应该按照约定处理。具体到案例中,结算方式为“按照图纸结算”,对商混凝土企业而言就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经济损失。首先,商混凝土企业在承担正常损耗外,还要承担返工、返修所造成的额外损耗。其次,在供货结束后,如果施工企业拖延交付图纸或拒不交付图纸都将影响到结算工作,进而影响付款。由于商混凝土企业仅是生产企业,缺乏专业结算人员,在按图纸进行结算时就会出现施工企业独立进行,商混凝土企业仅是配合的现象,这样实际上就造成了名为共同结算,实为单方操作的情形,据此出来的结算结果很难保障到商混凝土企业的利益。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条款中明确约定“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结算”,商混凝土企业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尴尬。

  (二)付款条款

  目前商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附期限条款如“待业主付款后施工企业再付货款,若业主迟延付款则供方同意延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支付70%的货款,主体封顶后付款至80%,余款在结算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每月按进度支付70%的货款,工程封顶付至总货款的80%,余款工程封顶后6个月内付清。”此类条款的约定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即“业主付款”“主体封顶”“结算”等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附履行期限条款的约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期限尚未到来之前,若债权人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实务中如果商混凝土企业想要通过诉讼手段追要货款,就要注意合同中此类条款的约定,避免盲目起诉。

  三、风险防范

  (一)调查客户资信

  对于商混凝土企业而言,施工单位的回款情况直接影响到商混凝土企业的货款支付,因此在签约前一定要对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所建工程的用途、投资方的性质以及工程的付款方式等,防范风险。

  对新客户要予以调查了解,对找上门或交易额大的合同不要盲目高兴,而是在考察对方的综合资信、分析交易风险后再行确定。

  (二)注意签约风险

  由于现在是买方市场,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会提出苛刻条款,在留住客户、成功签约的前提下,商混凝土企业应尽量力争权益,对合同条款进行逐一评审,切勿盲目签约。

  (三)注意资料收集

  商混凝土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受到送货人、收货人不固定等情形,致使许多变更往往是口头约定,如果出现纠纷需要诉讼时就会欠缺证据资料。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商混凝土企业要规范收货签认行为,规范小票收集,及时对账结算,并形成相关书面资料。

  (四)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将不予保护。提起诉讼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同时诉讼时效还有中止、中断的情况。商混凝土企业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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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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