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或授权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以最终达到提高质量和供给效率,实现合作各方共赢结果的社会管理方式与融资方式。
PPP模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他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等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即建立政府与企业“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因此,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机制和制度设计。推广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可以将适度的市场竞争引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在实现社会福利、提高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行的效率和能力。
一、湖北随州殡仪馆PPP项目概况
殡仪馆项目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新殡仪馆(含公墓)共征地29.3公顷,拟投资9000万元,计划2到3年时间搬迁殡仪馆。
随州市现只有一个很小的殡仪馆,公墓也只有白云山公墓,当时投资1000万建设,远远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周边地市都有规模较大的殡仪馆和公墓,所以市政府决定新建殡仪馆和万安公墓。
2013年,随州市政府决定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成立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负责该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因国家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多次发文要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分类治理、整顿政府融资平台,将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信用彻底剥离,让融资平台成为完全的市场化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此背景下,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无融资能力继续向项目业主——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资再次背景下,市政府遂采取PPP形式,引进社会资本完成该殡仪馆项目,确保按期运营。
殡葬项目是政府公共事业性质项目,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与特许经营性,尤其在广大县域区域内,因国家实行殡葬改革,严禁火葬,因而殡葬经营管理的经济价值更加突出,盈利前景较好,属于使用者付费,且付费收入完全能够覆盖PPP项目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很好PPP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
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综上,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的新殡仪馆(含公墓)项目完全符合国家实施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在依法履行一定程序与手续后动工兴建。
二、湖北随州殡仪馆PPP项目公司融资交易结构
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以公司增资的方式,引进天风证券有限公司旗下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社会资本建成该新殡仪馆。其股权结构如下:
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占股95.23%,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股4.76%,注册资本变更为1.05亿元。
湖北随州殡仪馆PPP项目公司的融资结构如下图:
主要关涉的PPP协议或法律文件如下:
1.项目公司增资协议:PPP项目公司——随州市殡仪馆服务有限公司组建前是由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 5000000元,占100%股份;通过增资形式,引进股东——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00000000元,注册资金变更为105000000元,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股4.76%,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5.23%。
2. 特许经营协议:由政府授权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政府与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项目资金来源、收益取得方式、价费及其调整机制、履约担保和风险分担、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及绩效监管标准、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项目期满移交与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事项。
3. 股权回购协议:PPP项目公司——随州市殡仪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随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从第三年开始,逐年回购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所占PPP项目公司股份,以实现社会资本到期按约退出。
4.股东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当项目公司每年分红不足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时,项目公司股东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差额补足。股东差额补足措施本质上相当于股东对投资者的担保。
5.修改公司章程条款:对原有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规定项目公司每年须分红,如果项目公司净收入不够分红,由项目公司股东——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额补足。
三、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契约性基金的融资交易结构
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100000000元现金入股PPP项目公司并不是其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设立契约式基金形式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而来,基金投入到项目公司后,依靠项目公司殡葬服务收入或其他收入作为向投资者还款来源,不足部分则由项目公司股东——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补足。
契约性基金是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资产由管理人管理并有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形式;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为基金当事人,管理人作为设立人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行受益凭证,托管人(为银行)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管理人根据基金协议确定的投资标的投资,其还款来源于投资标的的经营收益,投资人按照约定取得收益,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约定取得基金管理费与托管费。
该契约式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与托管人:
投资人——湖北银行,该行负责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认购该契约式基金。
管理人——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设立该契约式基金并管理该契约式基金。
托管人——湖北银行随州分行,该行负责对该契约式基金产品资产进行托管。
该契约式基金的融资交易机构如下:
四、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融资交易需注意事项
1.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为参与湖北随州殡仪馆PPP项目而设立的契约式基金,本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即社会资本为参与国家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建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他所需遵循的基本法律是——《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项下的信托法律关系,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作为受托人, 从而形成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所谓自益信托,是指信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在特定期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经营,同时以信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活动;期满结束,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成立生效时约定归还给信托人。因而,基金在将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时,就须按照协议约定基金退出时间,基金的本金与收益要按照约定归还给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2.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PPP项目付费标的类型。PPP项目收益来源(项目付费来源)一般为使用者购买的经营性项目、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与政府购买的非经营性项目3种。
(1)使用者购买的经营性项目:即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2)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即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补贴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或补足、优惠贷款、授予项目开发收益权等。
(3)政府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即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
3.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付费类型:仅限于使用者购买的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完全由政府付费购买的PPP项目不宜参与,因基金投资者要求的投资收益较高,政府不可能为该类PPP项目出高价购买PPP产品或服务。即使是前两类付费类型的项目,具有较高收益的PPP项目也仅限于现金流量较多且收益较高的殡葬业、收费高速公路、电厂、部分医院、高端养老项目等。
4.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增量PPP项目仅限于前端:即基金仅仅能够参与项目公司组建阶段,以提供资本金形式与政府或政府授权国有公司、其他社会资本等组建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建成营运后,以运营收益作为基金的还款来源,同时辅之于股东回购、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作保证,以逐步实现基金的退出。
5.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存量PPP项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存量PPP项目如效益较好,车流量较高的高速公路项目、电厂项目等,因已经建成且收益显见可测,风险性较小,若以基金形式配合项目公司股东资金进入,后以该项目的充沛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此种方式一般应优先增量项目的PPP。
(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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