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建兵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信托资产规模自2010年一季度以来首次出现环比负增长。
随着房地产类业务及传统政信类业务不断萎缩,信托公司的处境越来越艰难。恶劣的生存环境促使信托公司积极谋求转型,拓展PPP业务是其转型方向之一。
但如何参与PPP项目,参与还存在哪些障碍,值得认真研究。
1一、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模式探讨
1、信托公司直接作为社会资本方投资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
具体操作是,信托公司以某PPP项目为投资标的设立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然后以该信托资产与政府出资平台成立PPP项目公司,最后通过项目运营收入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如需)取得合理回报。这种模式对信托公司全面识别及驾驭项目风险的能力要求最高。且由于PPP项目期限长而收益较低的特征,信托公司可能还需积极对接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
2、信托公司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在信托期满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
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需要全面评估回购方的履约能力。此外,在许多PPP项目中,项目公司与政府在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或《PPP项目合作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中途不得进行股权变更,因此采取这种联合体方式参与PPP项目应提前予以注意,最好是尽早与政府达成一致,避免退出障碍。
3、信托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
具体操作是,信托公司以某PPP项目为投资方向设立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然后以债权的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只是政府不再为项目公司还款兜底,这要求信托公司全面考察项目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注意还款安排与现金流结构相匹配。
4、信托公司借道PPP产业基金来参与PPP项目投资。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可以和其他具有强大产业背景的集团公司强强联合,成立某个特定产业的PPP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具体投资形式,既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入股项目公司,也可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提供债权融资。
2二、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障碍
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主要存在三大障碍,一是信托期限一般要远远短于PPP合作期限;二是信托资金的资金成本一般要高于PPP项目的投资回报;三是PPP项目周期较长,项目在整个周期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体现为以下三大矛盾:
1、信托期限短与PPP项目的合作期长的矛盾。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没有对信托期限设置上限。但是,在以往实践中,信托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年,有12个月、20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等设置方式。信托期限之所以不会设置太长主要是因为,一旦期限太长将使得信托计划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大大下降,从而会严重影响信托计划募集时间和募集效率,甚至会导致信托计划募集失败。而根据PPP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PP合作期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所以信托期限与PPP合作期限存在较大的冲突。
2、信托资金成本高与PPP项目提供给社会资本回报率低的矛盾。
信托资金成本与信托期限、投资项目质量等息息相关。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信托资金成本与信托期限成正比,与投资项目质量成反比。根据以往政信合作的实践,信托公司投资政府平台类项目的投资回报在9%-11%,而PPP项目全投资回报率一般在8%左右。所以,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在信托资金成本与PPP项目的全投资回报率上存在一定矛盾。
3、信托追求低风险与PPP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的矛盾。
PPP项目的时间周期长,由于整个运作结构较为复杂,也涉及到很长的审批和协调流程,实际推动过程中还是困难重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信托是为PPP项目融资,由于政府不再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这无形中增加了项目的运营风险,需要信托公司有较全面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除此之外,如果信托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股项目公司,而且能够接受8%左右的相对较低回报,势必要求项目风险必须要显著低于一般项目的风险,这正好与PPP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相矛盾。
基于以上分析,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确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介入到PPP项目之中,并且前期也有一些项目陆续落地。但必须看到在现阶段,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依然面临种种障碍,该类业务大规模开展的条件尚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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