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收集、分析、总结,是提炼司法观点的重要途径,我们收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认真阅读、分析每一份法律文书,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了数据分析与观点总结,以下是我们得出的一部分成果,希望能对解决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最新裁判观点(实体问题)
7、表见代理的成立
在《再审申请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宪文、罗传奇、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另案庭审时的证人范某、马某、安某、宋某称,"工地的一些事罗传超是可以作主的",罗传超"业务上是项目经理","我的上级是罗传超,罗传超是项目经理","后期所有的活给罗传超干的","罗传超在工地是项目经理"。可见,施工过程中罗传超对外是以大辰公司在团结汽配城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客观上罗传超也确实实施了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行为,包括在支付工程款项的票据上签字、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等,而对于罗传超签字支付工程款项等行为,大辰公司、罗传奇均未提出异议。确定一种权利外观是否存在,不应从被代理人事后否认的表示来确定,而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者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因此,即便大辰公司、罗传奇在庭审过程中否认罗传超签订"施工图预算书"的效力,并不影响对罗传超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8、关于承诺书效力问题。承诺是单方法律行为,其中涉及对己方权利放弃或者设立义务的,只要相对人不否认,即对承诺人产生约束力。
《再审申请人吕宝金、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承诺书效力问题。承诺是单方法律行为,其中涉及对己方权利放弃或者设立义务的,只要相对人不否认,即对承诺人产生约束力。吕宝金向大舜公司、路桥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不否认承诺书及附件上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大舜公司、路桥公司亦未明确否认承诺书,且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吕宝金称承诺书系受胁迫而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吕宝金称大舜公司、路桥公司否认承诺书的效力,亦与事实不符。大舜公司将承诺书作为己方证据提交,表明其认可承诺书。至于承诺书上大舜公司、路桥公司是否签字不影响对吕宝金的约束力。因此,吕宝金关于承诺书系受胁迫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9、合同一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期,如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作此说明,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不合理解释。对合同工条款的理解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依循公平的理念。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求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合同付款时间的确认问题。合同约定:"施工方完成至施工10层楼面后,发包人在10天内完成第一次付款,支付额为所完工程款的85%。同时发包人同意在农历08年12月初十前或因天气因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缓建或停建,发包人即时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5%"。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产生歧义。求然房产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施工至10层楼面,发包人在10天内支付所完工程的85%工程款;工程出现缓建或停建,并非承包人的原因,发包人同意在农历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的85%工程款。现本案工程既没有施工至10层楼面,又没有出现缓建停建的情形,求然房产公司不应在农历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85%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涉案合同关于付款条款的文意理解,应为:一是施工方完成至10层楼面后,发包方于10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的85%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条款的理解无异议,均表示认可;二是施工方在未能完成至10层楼面的情况下,发包人同意付款的条件是在农历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85%的工程款。可理解为因考虑到施工方已垫资施工八、九个月及施工人员要回家过年等因素,发包方同意按实际已完工程的85%支付工程款;三是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包括天气因素导致工程缓建或停建的,发包人即时支付已完工程的85%工程款。该付款条件既不受"施工方完成至10层楼面"的影响,也不受"农历08年12月初十"的影响。即一旦出现上述非施工人原因而工程停工,发包人即时支付已完工程的85%的工程款。上述三种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情形只要具备其一,求然房产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而求然房产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已经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期,是给施工人歌山集团公司增加了注意义务,且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作此说明,故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不合理解释。二审法院关于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认定,更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依循公平的理念,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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