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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16-02-03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问题:手机实名制登记以后,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列支?对此是否有列支的相关标准?

  答: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问题: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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