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按照我国建筑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施工许可证是甲方申请领取的,甲方只要有该证,并且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的乙方(即施工单位)都可以把该项目作为老项目来看待。
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对于总包方来说,该项目属于老项目。如果涉及分包,分包方也要根据施工许可证或分包合同注明的日期来判断新老项目。
建筑企业应该按照上述原理,安排好有关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梳理工作,补办相关手续,确保企业利益。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