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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月7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4-06-06来源:bhi-投资政策编辑:李香玉

[摘要]

  日前,江门市府办发布《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2月7日施行,届时工期超半年或垃圾排放量超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地需安装监控系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两者均接入市级平台接受监管。江门市区近两年建设工程较多,新规加强监管处罚,有望缓解粉尘围城问题。 新规有效期5年,将管理范围扩展到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各个方面。依照新规,建筑单位应在规划设计阶段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在建设施工前向住建、城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该信息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新规提出对工地和运输车实施视频和定位监控。施工工期超过半年或者建筑垃圾排放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工程,施工现场要安装管理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级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政府监控平台。 城管、住建、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管建筑垃圾,城管部门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处罚] 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罚款额最高为5万元。 运输中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暂扣驾驶证,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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