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演进
我国从1979 年起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城市实施,其间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一是1983 年增值税改革,为过渡阶段。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等,1984 年扩大到12 种产品,1986 年、1987 年、1988 年、1989 年又相继“扩围”。二是1994 年增值税改革,为规范阶段。征税范围扩大到一切生产、销售货物和从事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当时,我国建筑业商品化程度较低,交通运输业凭证不健全,加之税收征收水平较落后,现代化征管手段匮乏,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无法全面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未涉及各交易领域。三是2009 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营业税征税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是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已经营改增)
②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务,以及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
③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
④邮电通信业:传递函件及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已经营改增)
⑤文化体育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比赛及为体育比赛提供场地的业务。(部分营改增)
⑥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游艺。
⑦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部分营改增)
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⑨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