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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发布日期:2015-05-1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原则性规定: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基本判定准则仍然是“主业为主”,即看混合销售的单位是以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税业务为主,决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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