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不是新事物。根据大岳咨询粗略统计,经过五个阶段的发展,我国的PPP项目已经达到了八千个左右,世界上其它任何国家的PPP项目都没有超过一千个。我国PPP工作存在的基本问题是缺少市场秩序,具体有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PPP项目运作不规范,导致了我们的PPP项目数量虽多但质量和效果落后于英国等发达国家。体现在:首先,运作程序透明度不够,很多项目没有竞标;其次,运作人员不专业,负责 PPP项目的公务人员经常变动,选择咨询机构时对相关经验重视不够;再次,商务条件设计不合理;最后,项目进度安排过紧,很多该做的前期工作没有做。
(2)PPP项目竞争不充分,很多项目的竞争只是走过场。政府推广PPP的目的在于转换机制、提高效率,在准入竞争不充分甚至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PPP项目付出的代价超过了传统体制,造成了地方政府换届后对社会投资人违约,也使有些地区对PPP产生了怀疑,认为PPP的效率是低的。
(3)地方政府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现象普遍。公务人员观念转变滞后,没有商业意识也没有把自己和社会投资主体放在平等地位,为违约付出了沉重代价。政府违约一方面破坏了投资人对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在社会投资人减少服务的情况下迟早还要支付费用。比如政府未按合同向投资人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费,投资人据此减少甚至停止处理污水,最终政府总是要支付费用的,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4)监管不到位,社会主体存在广泛不诚信行为。从过去十年到二十年的时间跨度看,在政府违约的情况下社会主体做PPP项目的回报水平仍然较高且公司高速发展,是非常奇怪的现象。这背后,有的社会主体拿到项目后胁迫政府提供额外条件,有的社会主体降低建设标准,有的社会主体运营过程中偷排,有的社会主体做大项目投资减少实际投资,等等。社会主体无利不起早无可厚非,只有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才能把PPP做好。
(5)金融工具缺失。国外的PPP项目多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也就是以项目本身为信用支撑获得金融机构融资,不需要股东提供担保,债务不进入股东的资产负债表。我国的PPP项目基本都是在股东担保前提下完成融资的,项目融资只是少数银行和少数投资人的事,当企业负债率较高的时会限制PPP的发展。在我国地方政府和国企杠杆率普遍很高的情况下,这个矛盾更为突出。
(6)中介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发达国家做PPP项目聘请顾问是一种惯例,在聘请顾问时最重视的是他们的经验。我国为PPP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做法没有普及,很多地区喜欢找些参考文件后自己学着做,医学院的学生和医生是两码事,看点参考资料甚至还达不到医学院毕业生的水平更当不了医生。这种做法好似节约了前期费用,实则造成了大量遗留问题,甚至直接导致了PPP项目的失败。
即使聘请了中介机构,很多地区的做法也很不科学。有的地区要求中介机构必须进入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名录系统才能为当地服务,而实际上中国这么大很多中介机构根本不知道这个系统的存在;有的要求PPP的咨询机构要具备工程招标资格或其它什么资质而这些资质与PPP运作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地区要求咨询机构要提前在当地进行非常复杂的注册致使很多中介机构在获得项目信息后来不及完成注册工作;有的地区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证件和合同的原件而中介机构无法同时向两个以上地区提供,导致只能放弃一些项目;有的地区请咨询公司时在固定价格的前提下从他们自己的系统里抓阄;有的地区选择咨询公司主要看价格,结果很难聘请到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等等现象不一而足。从长远看,这些做法违背市场规律,PPP的经验教训未能被有效推广应用,重复交学费造成了很大的社会浪费,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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