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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土地法律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1-16来源:PPP知乎编辑:宋珍珍

[摘要]

  1. PPP项目建设工程是否按国有项目搞招投标?设备是否政府采购?土地是否招拍挂? [徐玉环]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果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照本规定,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且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而是由项目公司和投资人直接签署工程

  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各地方规定,关系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PPP项目,达到招标线的,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承包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如果达到招标线,拟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则需遵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方为合法合规。

  关于土地是否招拍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则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如果是经营性用地,则根据《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采取协议出让的,则需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公益事业用地,亦区分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如营利性医院则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2. 现在很多特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本身没有现金流产生,几乎都以锁定该区域内的土地在未来出让的收入作为支付对价,这怎样进行PPP实务操作?[徐玉环、张燎]

  答: 关于自身没有现金流的项目,我们不建议按照PPP模式来实施。刚公布实施的财金[2014]76号文,认为适宜采用PPP的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

  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关于锁定该区域内的土地在未来出让的收入作为支付对价,我们认为随着修订后预算法施行(2015年1月1日施行),在操作上存在障碍,除非已经纳入预算支出管理,并经人大通过。修正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统收统支所有的收入或支出都必须要报经人大通过方可,不得单设专项账户,所以约定锁定该域内的土地在未来出让的收入作为支付对价,失去意义,因为如果人大未予以通过该预算支出的,则无法实现锁定安排。

  即使在修订后预算法施行之前,操作也存在障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收支预算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土地出让收入支出,也需报经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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