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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干预系列问题

发布日期:2015-01-16来源:PPP知乎编辑:宋珍珍

[摘要]

  1. 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一个好的PPP项目-主要是说PFI类项目,通过前期评估、论证、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在有框架性的协议及环节上的协议支撑下,具体在经营中如何让社会资本有合理的话语权?如何让经营过程中去掉官方的行政化,真正的市场化经营? [张燎]

  答:一般原则,无论公私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要试图签定一份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PPP协议,因为它注定不会长久。PPP协议中须明确政府作为监管者、“裁判员”的权利边界和限制,尤其需要保障社会资本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运动员”的独立经营地位和决策权利。PPP协议还要重点保障在政府违约时(典型的如政府不按约付款),社会资本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例如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使用第三地仲裁。此外,如果是政府参股的PPP模式,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应该保持治理结构中的控制地位。项目公司不能因政府参股,变成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来管理。

  2. 在中国目前市场化不全面和强势政府条件下,如何在实践中避免政府持股后的行政干预?[徐玉环]

  答:本处理解应是指政府下属的国资委或国有平台公司代表政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形,有如下几种措施可以预防或降低行政干预

  (1)关于持股比例。降低政府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控股;

  (2)关于议事机制安排。项目公司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原则上引进的社会资本方有绝对的话语权,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3)关于董事席位安排。无论政府方持股比例多少,政府方董事席位可考虑仅设一席;

  (4)关于经营管理团队安排。原则上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通过后任命;

  (5)关于利润分配。是否可考虑政府方持有的股份作为公益股,即原则上不分红,避免过多的利益导向,或者利润分配由社会资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定相应的利润分配机制。

  当然,以上安排仅仅是为了避免政府过多行政干预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全部或部分或择一应用于项目上,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使有上述安排,我们仍认为政府对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同时,可考虑委派1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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