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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靳林明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目前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发家致富的途径越来越多,网红是比较吸引眼球的方式之一。对于女性网红而言,在这个看脸的时代,除了以凤姐为代表的极端少数派之外,其他可以统一归类为美貌型(要先有美貌,再看是否有才华,比如爆红的papi酱)。拜高超的整容以及PS技术所赐,网红基本实现了脸蛋和身材的标准化,甚至还有网红培训,来统一网红的行为举止。如果只是观赏别人家的网红,那么,只要外形靓丽就行了;但是,如果要把网红娶回家,还要传宗接代,那么,恐怕就要细细考量网红的天然指数了。
这一轮PPP如火如荼(参见之前的《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说PPP是社会领域的网红,一点都不为过。但什么是PPP,依然是各说各话,PPP项目的标准化程度恐怕还远远不如真人网红(财政部、发改委:“怪我喽。”笔者注:怪谁不分先后)。各方专家大神对于PPP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门。如果单单停留在动嘴的阶段,接受个采访,发个文章,我们是看热闹的不怕事大。但是,如果各位参与到具体的PPP项目,这些问题就和你直接相关了,就像你要和网红结婚的时候一样纠结。
不管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对于PPP在定义上如何进行字词的区分,在我看来,PPP应该符合三个维度(PPP三维)的要求: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领域,通过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维,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领域,这是PPP的适用前提。与此相关的用语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这和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有什么逻辑联系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理载体,或者,是对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整体概括。听起来很抽象,按照现在各部委的发文,PPP适用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在财政部第三批示范性项目的评选通知中,涉及到的横向部门有多少个?20个部委,从这里你就知道适用的范围有多么宽了。当然,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领域,是否一定要做PPP,而不是采取传统的供给模式,也值得政府决策者好好思考。
事实上,对于这些领域是否能够适用PPP,大家可能心里都在犯嘀咕。现在的PPP有滥用的趋势,因为,这玩意儿政治正确。大家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一下: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领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有责任提供给大家的,大家作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政府作为人民公仆,政府应该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在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中,比如环境治理、市政道路建设,这个体现的比较直接。但是,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中,我们经常困惑的是,政府的手应该伸多长,揽多少事情,与市场的边界怎么区分,例如,三旧改造、旅游等等,是否可以做PPP,这是取决于领导的喜好和担当,还是有背后的内在逻辑?如果一个 PPP项目在进行使用者付费过程中,其价格是完全市场化的,这还是不是PPP?
第二维,通过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这是PPP存在的商业基础。投资人在商言商,人家是来赚钱的,谈钱不伤感情。根据一个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识别,让政府和投资人分别承担风险。常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对于风险来讲,一份承担,一份回报。利益共享,就是要做到回报和风险承担相匹配。政府和投资人要像冬天的刺猬,要抱团取暖,但又要保持好彼此的距离。财政承受能力存在的意义,就是政府要算好自己的帐,统筹好还款计划,告诉投资人,我们不差钱,让投资人放心投资。
第三维,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这是PPP存在的意义。如果政府费了这么多时间、精力、金钱,到头来,还不如政府自己投资来搞,那么,其意义何在呢?明白了这点,大家就能理解,PPP项目为什么要做物有所值评价,为什么PPP项目要做绩效指标的设计,为什么要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财政部是本轮PPP的发起部门,主张将PPP纳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统一规制,其认为PPP是政府采购社会资本合作,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请参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发改委作为特许经营法的主要牵头起草部门,强调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但不断扩充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力图将政府付费类的PPP一并纳入监管。
两个部门分别出台了两套法律体系下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力图彼此区分。
国务院希望把PPP当成政府改革的推手,提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推行PPP。
为了解决PPP与特许经营的关系,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国务院的前述澄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两部门的法律适用混乱局面。如何协调两套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是立法者在进行PPP顶层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国法办的朋友们,你们好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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