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逐步推进,原有的基础设施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显得迫在眉睫。然而,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缓慢,再加上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这使得以往由政府包干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模式难以为继。同时,在传统模式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高成本、低效率、低水平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此,如何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热议的话题。本文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思考。
关键词:基础设施 PPP模式 政府失灵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我国新型城镇规划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众所周知,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成本高等特点,且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以及垄断性,因此,大多数时期基础设施是由政府负责经营管理。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了单靠政府进行经营管理,会给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最终影响到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大量增加,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因此,研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始于199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PPP的项目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明显的增加与扩大,如北京鸟巢、水立方、北京地铁四号线等。为了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政府部门建立起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推动PPP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尽管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总体来看,PPP模式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利益分配不均、风险分担不明确、政府监管缺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PPP模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因为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PPP模式对于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大力推广PPP模式能够有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模式全面转型;能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的特征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量庞大,PPP模式逐步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将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程。随着政府部门对于PPP模式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包括法律法规、操作指引、标准化管理、专业培训机构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5月,国家财政部成立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国家财政部批注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也同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PPP项目地域集中度较高,投资资金数额较大。贵州、山东 (含青岛)、新疆、四川、内蒙古居前五位,分别为1725个、1062个、816个、797个、748个,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49.2%。按入库项目投资额排序,贵州、山东 (含青岛)、云南、河南、四川、河北居前六位,分别为1.5万亿元、1.2万亿元、9178亿元、8717亿元、8555亿元、6675亿元,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投资额的48.3%。河北、江苏、安徽和江西新增项目数较多,分别为106个、105个、95个和72个,占全国新增项目数的31.9%。新增项目投资额较大的为江苏、甘肃、贵州、河北、云南,新增投资额分别为1700亿元、1617亿元、1507亿元、1355亿元和1300亿元 (参见图1)。
图1 PPP项目数地域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第二,在PPP推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大多数项目都是市政工程以及交通设施建设 (参见图2)。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江苏、安徽、湖南、福建、河南、黑龙江六省在PPP项目上计划投资4343亿元,项目总数位143个。其中,投资在交通领域的资金达到了计划投资总金额的72.02%,为3128亿元。
图2 2016年9月我国PPP项目行业分布
第三,PPP项目周期性较长,且投资金额数目较大。典型的PPP项目周期如图3所示。为此,PPP项目对于那些大规模低成本的长期限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但是这类资金并不愿意投入到PPP项目中。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引导社
图3 典型的PPP项目周期
会资本涌入PPP项目,如国务院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央行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重新修改,意味着PPP项目在今后利用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将会变得更加便利;对于PPP项目中的付费支持以合同的方式进行规定,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在未来的PPP模式中,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进行支持,但是这种支持仅仅限于注资、补贴等,不可以用于直接替项目公司进行债务上的偿还。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下发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资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这表明PPP项目在今后的实际运营过程中,无论是获得注资、补助,还是担保、贴息等政府的支持措施,都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必要分析,这无益于为科学判断与分析项目运营后期的现金流提供了便利。
三、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PPP模式的前提是法治政府。目前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规。虽然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针对基础设施建设制订了一些管理办法,如建设部出台的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仍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
一方面,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地位较低、效力不强、内容较少,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时间不长,运用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因此在法律条文方面,大都以地方政策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地位较低,效力不强,且内容较笼统,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立法层次较低,政出多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相冲突的地方。一届政府任期只有五年,但是PPP项目往往长达二三十年。政策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资本对于政府信用的担忧。
另一方面,现行法规的一些内容在实际运行中阻碍了政府的扶持和民间资本的参与,不利于该模式的推广。政府的扶持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关键因素,其中政府提供的借贷、外汇兑换率及最低经营收入担保更能有效鼓励社会资本的加入,增加融资额度。国外法律对政府扶持的鼓励和支持力度更大,而我国现行法律则对政府扶持限制较多。虽然近些年多个地方政府下发通知、意见对政府扶持作出鼓励,但其力度仍不够大,法律效力较低。我国支持民间资本的法律规范大都针对国外资本,关于国内民间资本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情况在21世纪有所好转,但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民间资本投入的吸引力仍不足,特别是在政策和政府观念方面面临较大阻力,这些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例如,北京鸟巢的PPP项目,其形式是在大型体育馆场建设、运营上首次应用,按照合同规定中信集团联合体和北京市政府组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负责 “鸟巢”的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在资金份额上,中信集团联合体出资42%,拥有赛后30年的特许经营权,运营期间自负盈亏;北京市政府通过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8%,30年合约期满后北京市政府收回项目。但在2009年8月项目合同双方重新签署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中中信联合体将30年特许经营权转变成了股权获得永久股东身份,这意味着这种模式运用的失败。因此,国内PPP专家、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认为PPP项目运作重在健全制度。
(二)政府职能不明确,主体权责不清
目前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专家学者,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等,都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特别是在经济持续回落势头未有效扭转时,PPP模式更被误导为了一种投资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政府在PPP模式中,依然是大包大揽,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政府还没有学会利用合同条款与私人部门进行协调合作,依然习惯性地利用行政权力对PPP模式进行过度干预。政府不仅监管产品的价格,也对项目的经营权进行干预。另外,地方政府还经常以换届、财政资金困难、规划调整等理由,擅自终止合作关系。
当前推广PPP模式,本质上是推动一场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变革。除了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那些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应该通过市场定价来解决,避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错位。倘若政府在PPP合作模式中既充当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那么政府一旦发生失约或者违约行为,将会给基础设施项目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更不利于后续合作项目的展开。尽管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合作时会签订相关合同,但在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大部分时候都是出于强势或者优势地位,政府一旦出现失信违约行为,将会造成投资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比如,1997年廉江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合营期为30年。项目建成后廉江自来水公司认为这个项目的合同是有失公允的,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与价格购买中法水务生产的自来水。因此这一项目由1999年开始闲置,并开始诉讼程序,2009年11月26日塘山水厂被廉江自来水公司正式收购。此收购案件带来了双输的后果,廉江市政府成了 “不诚信”和 “破坏投资环境”的代表,中法水务由于项目限制遭受了巨额投资损失,中法水务PPP项目至少水厂花费了8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和开销费用。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在指标压力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比如增加招商引资活动的规模和频率,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全员招商管理办法等,在此例中引进此项目的廉江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获取了473826.65元引资奖金。在考核压力和利益驱动下,盲目、低水平、重复引进项目时有发生。
(三)融资渠道不畅通,定价机制缺乏
良好的融资渠道是整合社会资本的关键,融资渠道不畅将使社会资本不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建设项目中。首先,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存在一些进入壁垒,尤其是重要的建设领域,从设计、实施到经营管理,大都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利益集团承担,社会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基础设施建设中,且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也严重缺乏,为融资过程带来许多阻碍。2003年由青岛市排水管理局、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中国光大国际共同签约的投资额4280万美元、合作年限为25年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主要用于麦岛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海泊河污水处理厂。项目签订后当地政府认为价格不公平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来降低承诺价格。在2007年出现了威立雅负责运营的青岛麦岛污水处理厂污染自来水事件,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管道被直接接回到自来水主管道上,回用水污染了自来水的水质,对居民生活造成损害。此事被曝光后,在青岛市民中引起了震动。
其次,民间资本虽然投资潜力巨大,但也常常受到歧视性限制。国有银行对民间资本的贷款条件苛刻,贷款审核方面抱有 “宁国勿民”的思想,为民营资本借贷设立多项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订立苛刻的条件,致使融资金额远达不到实际需求量。再加上担保公司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民间资本的需要,甚至无法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民间资本提供担保。在 “财政新常态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分论坛上,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政府部门要通过 “阳光化的程序”来选择民间资本。
最后,我国PPP项目融资手段较为单一,通过股票上市、私募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比例很低。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加上金融管制比较严格,资产运作水平不高等,造成目前我国 PPP项目权益性融资比较困难,项目的风险也大多是集中在银行。
(四)风险管控不完善,监督机制弱化
尽管企业家对国家所制定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比较有信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一定程度上的 “担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担心政府失信违约,很多地方政府在换届之后,新一届领导班子不承认合约内容,加大了兑现风险、换届风险、随意性风险等,这些都是社会资本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二是担心在项目建设中缺乏一定的话语权,当前我国PPP模式发展还不成熟,社会资本尽管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 “小股东”,在项目决策、项目管理上基本上都是政府方面说了算,缺少话语权。三是担心利益分配不均,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利润转化时间长,利润低,很多PPP项目的建设期都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长,基于上述情况,很多企业家都比较在意地方政府是否有着足够的诚意进行 “共赢”合作,而从我国各地实践情况上看,有的地方就已经出现了在桥梁、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建成之后,地方政府单方面改变游戏规则,致使项目陷入困境。
在完善的PPP合作模式中,对于风险的控制,必须要由更有实力的一方来承担风险。项目启动前,需要请专家学者以及咨询公司等,对PPP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罗列,并加以分析,然后在根据企业与政府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风险的分担方式。另外,目前我国PPP项目审批流程较为烦琐,决策周期长,灵活性低,无法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会附加一些脱离当地实际的条款,以此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在项目建成之后,这些条款基本上是难以实现的,也就直接损害了合作方的利益。福建泉州刺桐大桥是国内第一个由民营资本参与的BOT项目,由民企 “泉州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府授权的 “泉州市路桥开发总公司”分别出资60%和40%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大桥的建设和运营。项目招标过程中,曾有5家外商参与,但因其提出的条件苛刻,谈判均未成功,最终政府以一纸红头文件将项目授予名流实业。项目提前半年完成建设,但运营期纠纷不断。
(五)缺乏专业化组织机构和管理人才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在机构设置上,并未设置专门的部门对PPP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政策制定等,对于PPP项目的决策通常情况下都是采取一事一议的状态,缺乏从长远考虑以及总体规划。而在运作的模式上,采用的是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这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的金融财务知识提供保障。如何策划PPP项目采购前的实施方案、如何预先制定采购文件中的各类合同草案等,都需要具有既懂工程又懂法律、既懂金融又懂运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或团队来完成。我国目前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PPP模式运作的人才非常匮乏,2014年9月以来,福建、重庆、青海、湖南、黑龙江等十个省级行政单位和南昌、昆明两个省会城市已完成了首批项目筛选,开始进行项目推介。一大批项目上马,人才更加匮乏。
四、完善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政策支持
法治是PPP模式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从项目签约到最后的实施,都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加以支撑。尤其是社会资本相对于政府来说,处于劣势地位,这就更加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社会资本的权益加以保障,从而消除社会资本的担忧。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立法机关应当迅速建立起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的法制体系,为PPP模式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当前PPP项目的投资周期大多跨越一任官员任期,这意味着用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规范PPP市场秩序,要比单纯基于政策更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政策 “朝令夕改”的担忧。在立法机关立法制定PPP市场秩序时,应明确规定PPP模式的基本理念是政府搭台、市场唱戏,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权责对称行使各自职责,尽可能避免在规则制定上把政府放置在不容挑战的主导地位,如若政府在发起的各种特定PPP项目公司(SPC)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资本更多为项目配资,那么PPP将被社会资本误解为单纯的政府融资工具,进而削弱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不利于PPP的健康发展。过度强调政府主导,甚至即便在设立有助于破产隔离的SPV中,依然置入政府主导项目的条款,将很容易混淆参与各方的权责,使SPV无法有效隔离风险,导致政府等事实上承担了隐性或无限的风险连带责任,并给政府带来不必要的声誉风险。
(二)转变政府职能角色,增强合同契约意识
在过去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直接充当了投资、建设、经营的多重角色。这样的后果是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运营效率低下。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政府不需要再包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所有事务,而是应该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政策引导、法制环境和监管等方面发挥主导和推动作用。
政府是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制定者。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资金,因此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投入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市场难以调节,需要政府进行规划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PPP项目中,政府要发挥服务型作用,制定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以防止因领导的变动而产生政策的随意性。
政府是项目资金补贴的提供者。基础设施很多是属于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如道路、桥梁、公园、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设施建成之后,有些无法向使用者收费,有些虽然可以收费但是难以回收成本。参与投资运营的社会资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有稳定的收益预期才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建设。这就需要政府对项目提供资金补贴,补贴的方式包括项目贴息、税收返还等形式。
政府是企业和公众利益的协调者。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追求投资回报。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设施建设质量是否符合公众预期,收费是否合理都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利益。政府为双方协调的关键是如何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为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拓宽项目融资渠道,设计产品定价机制
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基础设施建设中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政府部门的参与,而政府受财政的约束,无法独立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为此他们将会采取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对现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进行革新,以此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时,只有当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时,他们也才会乐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在我国有一批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在投资领域的选择上,也倾向于投资在收益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另外,国有银行还应积极转变观念,简化审批程序,为基础实施建设贷款提供便利;加快建立为社会资本提供贷款的地方商业性银行;进一步完善风险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除了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以外,还应制定产品的定价机制。在PPP项目中,政府会给予项目公司特许建设以及经营权,同时对产品的价格以及服务进行监管,但是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不会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社会资本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时所担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在制定定价机制时,应确保社会资本在项目建成之后将会获得的利益,同时也应确保公共利益不被损害。PPP模式的主要参与方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他们在PPP项目中的目标各有不同。政府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紧缺问题,以此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重要目标则是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盈利,以及获得一定的减税优惠等。社会公众的主要目标则是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以此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虽然三者的目标不同,但是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他们对于同一目标的重视程度不一样。为此,必须要寻求一种能够同时满足三方目标的状态,通过系统动力学的相关理论,深入研究了关键项目目标之间的联系,找到了PPP模式下三方利益的内生反馈循环。最后基于项目目标体系和目标反馈机制,设计了调价机制,以期为政府、私营企业、公众的利益分配实现 “三赢”提供帮助。
(四)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全面监管体系
PPP项目面临着政策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等诸多类型的风险。政府和社会主体在面对各种风险时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意愿有很大差异。进一步发挥PPP模式的潜力,需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全面监管体系。
一是风险分担要发挥禀赋优势。在PPP项目中,参与方掌握的资源各不相同,对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应对能力也不相同。PPP模式要发挥政府和社会主体各自的优势,其中就包括要发挥政府和社会主体各自应对不同风险的比较优势。例如,涉及国际合作的互联互通,其中的政治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私人部门和其他社会主体都无力承担,而政府在这些领域有一定优势,这些类型的风险就应该主要由政府承担。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直接参与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掌握了更加充分的信息和专业的知识,风险应对能力要比其他主体更强。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风险就应该分别由项目建设承包商和运营企业主要承担。
二是风险分担要与收益相匹配。项目各参与主体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在获得收益的同时有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收益和风险的分配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才能使各参与方保持理性和谨慎的行为,使各参与主体在项目建设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公平合理的风险分配可以减少参与方在项目中的道德风险,减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三是要加快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监管机制。PPP模式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加以保障,PPP模式的应用其目的在于使得政府能够从多重角色中脱离出来,积极履行其监管职能,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不被侵害。在PPP项目的实际运作中,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等应参与其中,依托国家PPP综合服务平台,对PPP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同时还可委托专业性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加强绩效考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风险管控机制。
(五)组建专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机构,加强人才培养
当前我国PPP模式大部分是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所要求的专业性较高,如法律知识、金融知识、财务知识等。采用PPP模式,需要对项目进行长时间的评估,进行复杂的合同谈判,同时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并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这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要求政府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PPP项目的审批以及监管,推动PPP模式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私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在该管理部门下设PPP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指导的经济咨询机构,利用现有行业部委下属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咨询机构,满足各行业对PPP模式的应用需求。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PPP项目上都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在此过程中,PPP项目涉及了投资估算、融资、法律、税务等各方面的信息。这要求我们需要重点培养懂经济、法律、合同管理、财务等的专业性人才,积极培养开拓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从而为PPP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人才保障。各地应在国家PPP综合服务平台基础上,引入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科学设计PPP项目方案,可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分行业和领域,组建PPP项目规划编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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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仪: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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