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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几种“死法”

发布日期:2017-12-2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一、企业对未来预测不足→运营阶段市场低需求,项目低收益→最终致使企业亏损。

  举例: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是以BOT形式参股的国家重大交通项目,在可行性阶段,乐观地预测到2010年大桥的车流量达1867万辆,但实际车流量还不到预期的60%,仅有1112万辆。

   二、企业投标阶段准备不充分,而政府谈判阶段选择了经济实力不足、PPP模式经验不足的企业→建设阶段,企业高负债,阻碍项目发展→不能物有所值,政府不得不回购或取消企业特许权。

   举例:墨西哥收费公路工程中政府为促成PPP项目,在投标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置过于宽松,许多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也中标。在工程建设期间这些企业对前期的工程设计投入不够,导致施工后工程结算远远超过了工程预算、投资估算,项目完工期一拖再拖。

   三、企业前期投标阶段对成本估计不足→建设阶段成本超支→项目不能物有所值。

   举例:杭州湾跨海大桥从规划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10年间多次追加投资,从最初的64亿到2011年的136亿元,投资累计增加1倍多。

   四、项目寿命期内企业经济状况恶化(由于:合同阶段签订的“非竞争性条款”受到排挤→企业与政府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项目建成后没有实现预期利润→企业亏损)→项目最终被政府回购,不能物有所值。

   举例: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项目,私营方CPTC把加州交通部告上法庭,私营方称加州交通部拓宽91号公路的计划违反了PPP合同中的“非竞争性条款”,要求政府赔偿,最终政府以比项目造价多8000万代价回购项目。

   五、政府对项目缺乏监督管理→建设阶段的项目质量不满足要求,运营阶段市场低需求、项目低收益→企业亏损。

   举例:英吉利海峡隧道项目施工时最初没有考虑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但施工中的粉尘、污水、高温、潮湿等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政府不得不额外增加成本,保障安全和环保。

   六、缺少对类似、替代项目的研究→运营阶段,阻碍项目发展→政府回购或取消企业特许权。

   举例:曼谷高架道路和轨道系统项目中,政府缺少对类似、替代项目分析研究,项目投入施工建设后,在相近地段遇到了其他在建的类似工程,最终导致只有13%的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七、建设阶段企业对项目管理不善,或政府“越位”滥用权力→运营阶段,阻碍项目发展→政府回购或取消企业特许权。

   举例:墨西哥收费公路项目中政府为PPP项目的落地,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项目融资,为企业担保,但由于项目收益低于预期,政府最终不得不承担近百亿美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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