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保项目为例,据初步统计,2013年环保行业共披露融资案例29个,融资金额仅为3.42亿美元,创下近5年的新低。目前支撑中国环保产业的投融资体系,存在金融工具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
当前PPP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商业贷款。过度依赖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利率过高,周期过短,难以适应大多数PPP项目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
国际PPP项目经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但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项目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实现以项目未来收入和资产为质押的银行贷款。虽然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但实践中,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担保的项目融资方式非常少见。有人统计,中国目前已有5000多个PPP项目,真正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不超过10个。而且项目公司是否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也影响着项目的融资。
按照2009年7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3条的规定:“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11条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项目公司不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基本不可能为贷款设定担保,如何抵押或质押?
而另一方面,按照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于199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1997 年4月16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外商投资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对外进行抵押和质押,是被允许的。那么,内外项目的待遇差别,是否可以取消?
PPP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回报稳定、现金流好、经营期长等特点,最适合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但目前中国没有产业基金法,如何操作才不违法,是令人经常困扰的问题。政策的限制,难以在短期内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人的融资渠道,进而限制PPP的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该会议要求,要大力创新融资方式,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其实,环保行业早已使用这种模式,但并不普及。若能推广这种收费权质押的融资模式,对PPP项目应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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