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落地成功率的目标下,PPP的具体操作中必须解决好几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在前期提出的解决落地难一文基础上,笔者认为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同时提出自己的解决观点:
一、深挖项目的可付费性
项目本身是PPP成功与否的根本,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项目的使用者可付费性,因此必须加强两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项目市场可付费性的提高,即项目本身对社会的吸引力。如在研究城乡一体化项目中,适当增加民俗旅游等内容。
二是项目内部可付费性的提高,即项目本身收益的受众可以包含的公共付费。如城镇化推进项目中,把环卫一体化融合进去,让环卫带来的收费融入项目本身。
二、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
目前的PPP项目招标中,往往面对管理型、资本型、全能型三种社会资本,分别具有建设和管理优势、资金优势、全面优势等,政府在招采时,往往习惯性的使用工程建设招标思维,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其实,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既然都有各自的优势,不妨在方案设计时,就都考虑进去,将项目本身融资需要和建设管理需要融合起来。
具体来说,可以将项目招采分为资本、建设、管理等标段,分别要求一定的资质,同时要求投标人对三标段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参与。
三、运作方式的综合运用
惯有的思维,一个PPP项目往往整体选择或是BOT,或是其他运作方式,其实项目本身包含着不同的因素,尤其是目前打包方式的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更需要注意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具体项目中,要注意分析其不同特点或入包的不同目的,比如有的项目包中,既包含新建又包括存量,那就适合将BOT、TOT等方式综合利用起来。
四、招采方式的合法性选择
在建设管理型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中,规避建设招标是很多政府头疼的问题。目前一些项目招采直接采用竞争性磋商,却安排社会资本直接负责建设施工。从既有的法律层面来看,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目前比较统一的看法,还是在选择社会资本时就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继而充分利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建设时不再公开招标。
五、PPP模式下多种融资方式的结合
PPP模式不是包打天下的良方,也不是政府进行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服务提升时的唯一方式,正如在项目运行方式选择时要注意综合使用一样,选择PPP模式,不排除其他如融资租赁、政策性贷款等模式,要根据项目的具体实际,分别采用不同模式更好。
比如医院的建设,就不妨针对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分别采取PPP和融资租赁模式。
六、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监管的合法性实现
在项目方案设计时,政府实施机构往往对监管方式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想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但同时又面临非出资人以及自身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无法实现的矛盾。
这个矛盾的解决,目前没有太多好的办法,笔者提出的观点是,代表政府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公司法第107条以及公司章程的专门条款,实行委托代理制,通过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作为相应人员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到管理当中。也有的地方,通PPP协议中设置一种联席会,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前通过联席会进行。但监管的关键,还是通过绩效方案的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行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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