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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保险转移风险

发布日期:2014-10-15来源:编辑:龚炜

[摘要]工程保险可以转移哪些风险,承包人如何在投保前、投保时、施工中、出现后加强管理,从而真正发挥工程保险转移风险、避免损失的作用呢?

 

  工程保险或由发包人投标,或由承包人投标,均是承包人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工程保险可以转移哪些风险,承包人如何在投保前、投保时、施工中、出现后加强管理,从而真正发挥工程保险转移风险、避免损失的作用呢?具体分析如下:

  自然灾害——规范投保续保理赔管理是获赔的基础

  工程保险可保的风险之一是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发生自然灾害时,是否可以理赔及如何理赔呢,可以先看如下判例(见(2007)武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2005年7月21日,就湖北房县柳园铺电站剩余工程,人保公司向承建方柳园公司出具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承保范围为建设工程,承保金额为17251万元,承保期限为2005年7月22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月27日,柳园公司向支付62254.8元保险费。

  8月2日暴雨,山洪爆发,该电站工程5名民工在防汛过程中被卷入电站隧洞支洞中死亡,工程现场被冲毁,损失严重。8月14日,再次发生洪灾,该电站厂房及变电站正在河道内施工,洪水将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施工物资及设备、临时房屋全部冲走,并再次造成3人死亡。次年3月8日,电站隧洞出现大面积垮方,监理单位指示改道掘进。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上述对受灾现场进行勘查,并分别出具损失报告。

  柳园公司合计要求人保公司支付10838961元赔偿金,人保公司拒付。2007年3月19日,柳园公司起诉。法院查明:该工程是经政府批准的;山洪发生保险期间;损失显然是山洪引起的,是经过公估公司核实的。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哪些损失可理赔,哪些不可以。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填写了保险金额的项目是建设工程,未包括安装项目、施工用机具及设备、清除残骸费用、专业费用,也未包括第三者责任。因此,洪灾造成柳园公司的直接损失中,清除残骸费用、施工设备及机具损失、非工程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均不在理赔范围;另外保险的工程是剩余工程,未包括保险时已完工程,已完工程损失也不应包括在理赔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人保公司支付柳园公司保险赔偿金2187567元。

  可见,工程保险是承包人规避自然灾害的有效手段,但是发生自然灾害并不是承包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充分条件。承包人在投保前,应该核实该工程许可是否完备;投保时,应该尽量促使将施工用机具及设备、清除残骸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纳入保险项目之中;投保后,工期拖延时要延长保险期间;出险后,要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收集保留损失的凭证,特别是请第三方处理发生的税务凭证,并积极配合保险公估公司核损。

  意外事故——避免重大过错及工艺不善是获赔的关键

  除了自然灾害外,工程保险还可保意外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意外事故时,是否可以理赔及如何理赔呢,可以先看媒体广泛报道的上海地铁4号线施工透水事故理赔。

  2003年7月1日4点,位于黄浦江下30米的上海轨道交通地铁4号线隧道工程的紧急通道施工时,冷冻的土层开始融化,先是出现了一个碗口大的空洞并开始渗水,随即洞口变为脸盆大小,水流挟带泥沙汹涌而出,主体隧道开始塌陷。随后,隧道上的地面出现裂缝,并不断沉陷。上午9点,高达4米的潮水突破黄浦江防汛墙,沿着地面沉陷大坑和隧道风井直入隧道。半个小时后,隧道上地面建筑物开始东倒西歪,三幢建筑物如发生地震般地发生严重倾斜。上海市政府调集包括数千名武警在内的队伍,经9天9夜的连续奋战,险情得到控制。

  该工程由上海申通公司投资建设,上海隧道股份总承包。其中隧道旁通道工程由北京中煤矿山工程司上海分包,由上海地铁监理公司监理。工程采用“冷冻法”施工。该工程建安一切险由平安等四大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总保额56.46亿元,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施工期,即从2000年12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

  7月下旬,对于受损第三人申报的损失,保险联合体派出理赔小组核实,与68家受损企业、146户居民达成了定损协议,并很快按最高额5000万元予以了赔偿。此后,对于工程的损失,保险各方围绕修复方案以及修复工程各项目和费用展开激烈的讨论,形成了20份会议纪要。2005年10月12日,保险各方签订了最终赔付协议,保险联合体支付申通公司70252万元。至此,该国内最大的工程险赔付顺利了结,总包人和分包人的意外事故风险有效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没有以该透水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该透水事故引发的原因是:施工单位在用于冷冻法施工的制冷设备发生故障、险情征兆出现、工程已经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与该透水事故相关的除外责任有二,其一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该透水事故被保险人是发包人,即使是承包人,上述引发原因也最多是承包人的一般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过失行为,并非承包人法人及主管管理人员的故意和重大过错,因此该除外责任不能引用。与该透水事故相关的另一除外责任是“因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损失”。该透水事故可能存在制冷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等没有按照工艺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形,但该事故损失不是因为工艺不善引起的,而是工艺不善(可能)为近因引发的透水事故所造成的,因此该除外责任也不能引用。

  与该透水事故获保险赔付7亿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外环隧道E3管段进水事故未获得保险赔付。该工程中的江中沉管长736米,由7节管段组成。2002年4月23日,E3管段尾部上浮,造成E2、E3管段连接处GINA橡胶止水带失密进水。4月30日,再次进水,至5月4日,管段内的积水已达-5米,总量18.9万立方米。该工程投了9.3亿元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并附加了80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承包人上海泰和路越江隧道工程建设公司,保险人是太平洋和大众两保险公司。尽管上海建委科技委是出具报告认为该进水事故是“是一起未能预料的事故”。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进水事故“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排除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失和工艺不善,是造成此次出险的主要原因”。可见,工程保险是承包人规避意外事件的有效手段,但是发生意外事件并不是承包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充分条件。承包人要当心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特别是因为承包人及其高管有故意和重大过错,或者该损失是施工工艺不善引起时,承包人是不能获得理赔的。

  代位求偿——警惕保险人代位追究意外事故赔偿金

  工程保险可以完全转移承包人的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以完全转移承包人意外事故风险呢?可以先看如下判例(见(2013)民申字第577号民事裁定书):

  2006年1月3日,中电二建公司与上广电公司就洁净厂房90K改造工程签订了《动力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0,800,000元。

  3月23日,上广电公司成盒厂房内冷却水管吊装构件脱落,造成水管下坠断裂。大量冷却水涌出,造成附近堆放的半成品液晶屏和包装材料进水,形成损失。

  5月24日,罗便士公估公司于接受人保公司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公估,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最终报告》及补充说明,认为:图纸上有垫片,螺栓部位安装垫片是安装工程中的常规技术要求,发生事故的C栋仅是部分位置未安装垫片;冷却水管漏水事故是造成液晶屏损坏的直接原因,公估的理算金额为18,311,888元。其间,中电二建公司也承认:在冷却水管吊装构件受力点上没有加一片加大加厚大垫片是导致事故必然发生的直接原因。

  2007年4月17日,人保公司依据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向上广电公司支付理赔款18,311,888元。上广电公司于同日出具《权益转让书》,承诺在收到理赔款后,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人保公司。

  2007年5月23日,上广电公司就人保公司已支付的理赔款之外的事故损失16,561,512元,向中电二建公司及三机株式会社要求赔偿。

  2007年5月28日,人保公司以中电二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进而诉讼。2013年7月1日,最高院裁定维持上海高院判决:中电二建公司支付人保公司款项18,311,888元。

  可见,发生意外事故时,如果承包人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可能以承包人有故意、重大过错或工艺不善为由拒绝理赔;如果发包人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向发包人理赔后,仍然可以代发包人之位追究承包人赔偿责任,而且发包人就保险人未足额赔偿的损失部分,也可能追究承包人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要防范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风险,关键在于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对于施工现场因发包人原因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自行处理。

  综上所说,工程保险是承包人规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承包人应该促使足额全面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了有效发挥工程保险的作用,承包人一方面应该加强从投保前、投保时、施工中及出险后的全面规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汪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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