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中包括租赁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租赁业“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成为了施工企业关注的话题。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提供有形动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而言,不仅完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比如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而目前实行的增值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租赁业的盈利空间。同时“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作用,为融资租赁业带来了商机。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但是随着税制改革范围的扩大,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版本的政策解读,实际税负的计算,包括即征即退的时间、租赁物发票的开具等各方面在各地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加上有些地区对金融租赁业的行业定位不是很明确,所以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行业业务的开展。总体看来,融资租赁业在执行“营改增”方面有以下几个困境:
行业界定的问题。如果把融资租赁业界定为金融保险业,按照3%的税率简易纳税,一是金融保险业目前还没有被纳入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无法利用优惠政策推进行业发展;二是金融保险业未来走向无法预估,具有较大风险,不利于行业稳定。
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物未能被全部覆盖。2012年“营改增”只涉及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那么有形动产之外的租赁物,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城市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该如何开展?可以看到,“营改增”是一个大的方向,但直至今日,甚至8月1日在全国铺开之后,还有一些内容未被列入“营改增”的范围之内。
实际操作难题。根据现有政策,营改增需要通过试点推开。由于推广进度不同,会导致针对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采用不同的做法,这就对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但就我国现状考虑,一次性推广全国性“营改增”,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加起来,占比高于我国总体税收的50%,对国家税收的风险影响较大。
对“营改增”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范。2012年年初,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但对于当时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讲,具体操作仍不是十分清楚。比如对收入的影响是什么?对成本的影响是什么?对税负的影响是什么?这三个问题对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关键的财务数据,却未得到明确的解释和规范。比如“即征即退起点3%的计算方式”问题,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以租金全额来作为计算实际税率的“分母”,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操作,依然存在争议。
售后回租业务很难开展。税务总局要求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回租业务要实现资金流和票据流的一致就必须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开票,但是按租金开票对租赁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回租业务会面临无法进一步开展的困境。
面对上述问题,融资租赁业究竟该如何应对?业内人士认为,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与以前的营业税相比较,通常会有一个提升。“营改增”之前的融资租赁企业钟情售后回租,但是在“营改增”后,直租是更好的操作方案。此外,应关注金融保险业动态。“营改增”的发展将逐渐包含所有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公共服务,金融保险业是下一步被纳入“营改增”的重点。有些人会担心金融保险业纳入试点后会争夺租赁业市场,可以进行如下假设:企业需要资金购买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有17%的进项税),还是选择银行(可能给不了进项税或者给出的进项税不是17%)。在进项税可抵扣的情况下,租赁业肯定更具备竞争力。但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也可以利用这种风险进行大胆的尝试,假如金融保险业的税点较低且是可以抵扣的,融资租赁企业能否尝试将产品包装成金融产品,以此来享受较低的税点?
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加强发票的管理。一是在管理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应对内控管理制度中对于机械租赁等业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取得真实合规发票进行规定。二是在合同约定方面。在合同中明确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票类型等具体条款。三是在传递流程方面。明确机械租赁取得发票方面重点关注内容为质量、价格、以及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核查发票真伪。项目部自购或集中采购方式的按月对账,确认供应数量、金额,提供相应发票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核对数量及真伪后传递至财务部门。
优化设备租赁流程。一是公司应加强对项目部设备租赁的管理,把设备租赁权限收归公司,当项目部有设备租赁需求时,公司应首先在自有设备中调拨,尽量减少外部市场租赁业务。二是公司应建立外部租赁市场供应商名录档案,寻求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设备租赁商,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当公司自有设备满足不了施工生产任务时,应对租赁单价进行比较,同时对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进行比较,通过比较选择单价较低或不要增值税发票。三是应逐渐杜绝从个人手中租赁设备,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满足设备需求时,从个人手中租赁的设备要保证价格足够优惠,以弥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损失。
设备采购及付款模式的选择。施工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以选择全款购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分期付款。一是全款购置设备可以节省购置成本,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水平,但这种模式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在目前建筑行业毛利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系统内多数企业不具备大额采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实力,而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又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使增值税减税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施工企业无法就设备成本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取得租赁费增值税票,可以逐步抵扣,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三是分期付款模式,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外,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很难从供应商手中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通过售后回租模式,施工企业先从融资租赁商融通资金,再用资金全款购置设备,不但能够取得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融资费用也可以取得融资租赁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解决了施工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施工企业购置设备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全款购置的方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商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购置。
研究成立注册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机械租赁支出占机械成本较大部分,租赁商多为小规模或个人,造成税负的增加,建议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对大型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有无市场来源,若来源不足,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有无市场前景,能否起到规范管理并降低税负的作用。公司系统内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可行性有待商榷,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设备租赁公司由哪一级主体设立。
第一类:由集团成立。优点:集团公司可以整合全系统资源,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最大限度的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满足全系统在全国各地施工的设备租赁需求,系统内各项目部从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解决各单位机械租赁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缺点:由于设备租赁公司业务单纯,只提供设备租赁服务,设备购置成本将在未来数年内才能收回,而且集团公司层面销项税额较少,租赁公司前期购置的大量设备将产生大额的留抵税款,且在180天的抵扣时限内根本无法完全抵扣,这将造成严重的浪费和损失,对降低整个系统税负水平极为不利。
第二类:由子公司成立。优点:可以解决项目部机械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不会因购置设备产生留抵税款。缺点:子公司资源有限,势单力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不强,成立租赁公司需要采购大量设备,子公司层面将无力承担,另外,子公司项目分布不均,项目数量也参差不起,成立租赁公司后容易造成设备闲置和浪费。
相比之下,以集团公司为主体成立租赁公司,满足全集团内各项目施工需求,比子公司为主体成立具有更大的优势,可以有效的规避集团公司留抵税款和子公司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又兼具以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为主体设立租赁公司的优势,是目前来看最具有可行性的一种操作方式。
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该公司应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为一般纳税人主体,以满足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二是该公司应为分公司,不可注册成立子公司,因为成立子公司不但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同时又增加管理成本,最关键的因素是成立子公司后将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将独立缴纳,不在集团公司汇缴,这就又会产生租赁公司大额进项税留抵的问题。三是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公司出资,购置全新设备;另一种是各子公司以现有设备入股,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一种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会加大集团的公司资金压力,后一种模式,子公司以设备入股将视同销售,需要就地缴纳增值税。究竟哪种模式更具有可行性,还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研究。
营改增过渡期设备购置及租赁的应对措施。“营改增”前为了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调整设备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合理安排过渡期设备投资。从现在起到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落地预计还有几个月(不超过一年)的间,施工企业应统筹安排过渡期的设备购置、租赁计划,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
一是各单位应延缓设备购置时间,要尽量以从市场租赁的方式解决施工设备缺口问题。二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要购置的设备,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同约定供应商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如果存在已经签订了设备购置合同尚未付款的情况,应与供应商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推迟合同执行时间,如果不能推迟,应尽量约定推迟开票时间。四是过渡期新中标的项目,在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提供,合同自动解除。
展望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
租赁业在2013年8月1日起已经实行了“营改增”,由于各个地方执行的差异,目前对施工企业影响不大,但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将会发生重大影响。一是租赁业将发生大吃小的情况,小规模的或个人的租赁公司将无法生存,会产生一次洗牌;二是有可能会产生租赁单价的提升,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三是部分大型建筑集团可能会成立自已的设备租赁公司来应对“营改境”的影响;四是施工企业应做好过渡期设备购置及租赁的应对措施,防止“营改增”后不能扣抵。(作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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