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工程机械信用租售中,融资租赁呈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占据了主导地位。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指出租人(即融资公司)对承租人(即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选定的某型号工程机械,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工程机械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其主要特征是:由于工程机械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出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工程机械的购买与否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通常只提供金融服务。
2014年3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给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带来较大的影响,笔者结合实务,从承包人角度,探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承租人常见如下三个方面的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质量瑕疵难追究风险及其防范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除了出租人和出租人外,还涉及出卖人。出卖人和出租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工程机械是通常由承租人选定的。这是融资租赁标准做法。一旦工程机械出了质量问题,承租人往往难以追究出租人责任。比如:
2008年6月3日,承租人山东华明与出租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中联重科搅拌车10台,泵车一台。租金总额645万元,租赁期限从2008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
2009年9月,这10辆搅拌车就全部出现了质量问题,底盘支架横梁处出现开裂,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多次向出卖人中联重科和出租人反映质量缺陷,要求退换。出卖人对车辆进行检测,认为“情况属实”,但以已过保修期和底盘非出卖人生产为由,拒绝更换。出租人以车辆为出卖人生产为由拒绝退换。“产家和租赁公司相互推诿,跟踢皮球一样”。
在得不到出卖人维修的情况下,承租人拒绝继续支付车辆租金。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人于2010年1月7日将承租人告上湖南岳麓区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和罚息,并确认原告有权收回工程机械。岳麓区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出租人胜诉。2011年3月16日,出租人向岳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并扣押承租人租赁的全部工程机械。2011年中秋节晚上,出租人强行将其中7辆拉走。
2011年5月9日,山东华明因质量纠纷一纸诉状将出租人和出卖人告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更换质量合格车辆并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反映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工程机械遇到质量问题时的困境。依据《合同法》第244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依据司法解释第6及第13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只有因出租人的原因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对此,该如何解决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质量问题难以追究问题呢?结合司法解释第18、第19及其他相关规定,承租人可以:
(1)在签订合同时,查明工程机械质量条款及保修条款,尽量要求出卖人承诺向承租人承担质量责任;
(2)在签订合同时,保留出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机械的证据。比如录音、来往函件等。出租人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情形有: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时,对工程机械选定起决定作用的;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的;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工程机械的。
(3)发生质量问题时,融资租赁合同或中买卖合同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或者有出租人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机械情形的,或者签约时出租人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未告知的,在书面向出卖人反应的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4)发生质量问题时,不具有(3)中情形,书面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同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需其协助的具体事项。
与之相关,交付工程机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未在约定交付期间内交付工程机械,经书面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机械,应同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和出租人。
二、空白合同后填写风险及其防范
承租人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时,出租人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空白格式合同文本。这些空白格式合同对出租人极其有利,对出租人极其苛刻,甚至还潜伏着许多陷阱。比如:
2011年4月,承租人与出租人(代理商)签订了一份《工程设备以租代售合同》,以98万元的总价,向出租人购买了一台挖掘机。承租人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后,出租人将该挖掘机交付给了承租人使用。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3期款项,每期1.5万元,后便不再付款。2011年9月,按出租人的要求,承租人将该挖掘机送回。
2012年10月,承租人将出租人等告上法庭,理由是挖机每月应付款为1.5万元,其使用了5个月,连同首付款,其共支付了14.5万元,故请求出租人退款其7万元款项。
随后,出租人反诉,请求是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19.6万元,并支付5个月的租金21万元。 出租人的理由是:按照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前5个月的每月应还款为1.5万元,自第6个月开始每月的应还款为2.4万-4.2万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付款,需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自提车之日起每月按4.2万元收取租金。
同一事实下双方争议如此之大。其原因在于该《工程设备以租代售合同》是一份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其20多个月租金就相当于该挖掘机的总价了,该挖掘机仅仅使用了5个月后并被收回,其价值应该远远高于其售价的44%(42.9万),而按照出租人依据合同的请求,承租人应该支付的违约金、租金及此前已支付款项已达到56%(55.1万)。这明显过高。
该违约金等明显不合理的约定是怎样形成的呢?法院查明:该《工程设备以租代售合同》是出租人提供的合同模板,共3页纸,条款均为打印,承租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按手印,最后一页仅有一行手写的补充条款,但设备型号、价格、租金、首付款、违约金等打印件原留空白处为手写。据此,法院认为出租人提供的合同在签订时为空白,诉讼前补填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属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决定罚款10万元。最终判决是:承租人除了已支付的14.5万元,其还应当向承租人支付6.5万元,其余不予支持。
上述个案中法官对空白合同事后填写的纠正并不成为承租人粗枝大叶的理由。在实务中,这种判决毕竟是少数。法官要认定格式合同,要认定签约后单方面补填,要认定收回租赁物价值,是需要足够的公平正义感和精湛的业务能力的,但这二者目前还是稀缺的。
空白格式合同在工程机械租售中十分常见,承租人签订类似融资租赁合同时,首先,应看清看懂空白格式合同,先填写完空白后盖章,每一页、签署栏及手填写处均应盖章,决不能只盖章不填写就交给了出租人。其次,在填写盖章空白合同后,应要求出租人同时盖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次,不得已单方面填写盖章空白合同交出租人的,应该请出租人签收,并及时书面催要出租人盖章的合同。最后,在收到合同后,应仔细查看合同是否有改动,如有,应该书面通知出租人纠正。当然,在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还应注意空白格式合同实体内容约定,比如租赁期间届满工程机械归承租人等。
三、欠付解约高赔偿风险及其防范
除了上述空白格式合同风险及质量瑕疵追究风险之外,承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欠付租金的风险。租金支付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第二部分所述,除非工程机械出现质量问题且系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的,承租人没有理由拒付或减免相应租金。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承租人没能证明工程机械是出租人确定或干预选定,也难以因质量问题拒付租金。在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承租人根本就没有拒付租金理由。
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逾期违约金,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收回工程机械,要求承租人支付解约违约金。出租人解约情形包括: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在上述第一及第二个案例中,出租人均选择了解除合同。
如何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工程机械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呢,出租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应对:
(1)提供依据说明合同是出租人为反复使用而指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提供该出租人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则理解合同有关解约赔偿的约定,甚至要求因相关约定是无效按实际赔偿。
(2)尽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尽量与出租人协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3)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应再支付了(见司法解释第21条)。在第二个案例中,出租人既要支付解约违约金19.6万元,并支付5个月的租金21万元。尽管这是合同约定,但要求支付5个月租金不能成立。
(4)解约违约金太高,不能超过解约前未付租金等款项减去收回工程机械设备价值(见司法解释第21条)。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如何仅判决支付6.5万元的解约违约金呢,笔者可以作如下推理:
工程机械折旧期=工程机械合同价98万/每月最高租金4.2万=23.33月
工程机械折旧率=已使用月数5/工程机械折旧期23.33*100%=21.43%
工程机械折旧=工程机械合同价98万*工程机械折旧率21.43%=21万
收回工程机械设备价值=工程机械合同价98万-工程机械折旧21万=77万
解约前未付款项=工程机械合同价98万-已付款项14.5万=83.5万
解约违约金=解约时未付款项83.5万-收回工程机械设备价值77万=6.5万
上述推理中,最关键的是工程机械折旧期的计算,参考合同关于租金或折旧约定。承租人注意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尽量协商一致在成本加利润原则合理确定租金。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是一类十分常见却又比较复杂的工程机械租售方式,出租人在避免其风险的同时,也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加大了承租人的风险。承包人在三次经营中,享受工程机械融资租赁融物便利的同时,要认识到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不同之处,格外重视该类合同质量瑕疵难追究、欠付解约高赔偿、空白合同后填写三大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作者: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汪金敏)
中国工程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6层东区邮编:100037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Copyright ©2000-2015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