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目前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若建筑业“营改增”后,以验工计价时点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超验会对企业当期的税负和资金流产生影响。
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业主提前验工计价的情况,没有收到业主付款的超验,将导致纳税义务时间提前,需提前缴纳增值税,增加了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如果存在建筑业不能按时与对下施工队(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验工计价,即:施工队欠验情况,则建筑企业不能及时从施工队取得发票,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也会导致“营改增”后超验的部分无进项,只有销项,导致资金流出。
故为了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建议:
(1)应考虑对上对下的验工计价时间差,努力做到对上对下验工加价匹配,合理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
(2)“营改增”后,企业应积极与业主协调,避免超验情况的发生;如果业主坚持进行超验,企业应与业主协商,尽量提前支付与超验部分税额相匹配的资金。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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