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尚无定论。
(1)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预收账款÷(1+11%)×11%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不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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