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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如何确认、计量“工程预收款”事项?

发布日期:2015-10-09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尚无定论。

  (1)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预收账款÷(1+11%)×11%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出台后不要求预收工程款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①企业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并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待以后期间,预收账款形成工程结算后

  借:应收款账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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