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红字登记是有专门的用途的。为不将税金结转与退回的会计核算相混淆,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时,不向相关会计科目做负数冲销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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