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两者在计税原理上存在显著区别。而施工企业目前的物资收、发、存管理体系都是建立在营业税制下,因此存在较多与增值税管理方式不匹配的环节。
首先,物资部门在物资点验环节主要依据物资的实际入、出库情况,而财务记账依据的是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在供应商提供发票较为滞后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只能依据物资部门提供的收、发、存料单进行相关材料账面价值的估计,收到发票后再进行调整。有些情况下财务部门会在收到相关发票时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这就容易导致物资部门的物资台账与财务部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营业税税制下在物资点验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发票,点验单价及金额均登记为含税价,物资部门据此与供应商对账;在发料环节,相应的支出单价及金额也为含税价,物资部据此核算材料费成本。“营改增”后的物资点验与发料环节的核算,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特点,要求金额与税额分别核算,物资部门在物资入库时即需要对物资的金额和税额进行分离,以不含税成本入账,物资发出时也按照不含税单价进行核算,以保证与财务部门的核算情况相一致。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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