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且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做视同销售。
据此,如果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采取独立纳税的情况下,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调出货物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税金。
具体纳税流程:由调出材料的分支机构按照材料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相关税费;材料调入机构取得调入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作为购进材料进行账务处理,对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于不同法人之间的材料调拨应当视同正常的销售材料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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