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临时发生的则不需要。如果因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能多次或长期有此业务,则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无论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企业都有权销售材料,且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及时进行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以避免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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