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政策的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如果业主仍然为非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其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都将无法抵扣。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降低甲方提供材料的比例,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形式,或者由施工总承包方负责采购。使得购买材料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建筑企业获得充分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在货物流通的过程中,随着货物的转移,其包含的增值税也逐渐向其下游行业转移。具体到本例中,由于建筑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进项税额,降低了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在向下游的业主转移税负过程中也将间接降低业主承担的税金,从而实际降低了交易双方的税金支出。
反之,如果业主方在自身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将部分物资约定为“甲供材”形式,由于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税负升高,为保证企业的经营,只能将这部分增加的税负通过增加工程总造价的形式向业主方转移,从而增加业主方的成本。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