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李香玉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建设网_我要投稿李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靳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邵编辑

×
顶部广告
所在位置:首页 > 操作实务 > 正文操作实务

有一家地材供应商,按3%的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来让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是否会提升价格?

发布日期:2015-09-18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地材采取简易征收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36号)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了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地材供应商目前提供的发票判断,其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从该纳税人购进地材,可以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对于该地材供应商,无论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外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的,因此不会因为要求其提供的发票样式有所改变,而提高供应价格。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相关阅读】

营改增会议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政策法规

基础理论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