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地材采取简易征收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36号)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了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地材供应商目前提供的发票判断,其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从该纳税人购进地材,可以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对于该地材供应商,无论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外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的,因此不会因为要求其提供的发票样式有所改变,而提高供应价格。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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