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机械租赁模式
“营改增”后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假设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的租赁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则承租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目前建筑企业大部分的机械租赁都是从个人处租赁,按照增值税规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不能自行开具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需要重新梳理供应商。
(2)综合单价租赁模式
综合单价租赁模式是指各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对既有机械又包含人工的劳务作业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营改增”后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如何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并且未来政策明确后劳务分包采取简易征收方式或者采取较低税率的情况下,一方面可能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且抵扣率较高。
“营改增”后,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类似的机械使用,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机械租赁的方式,将这类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从而增加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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