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原则,所谓的“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凭票抵扣决定了“票”即抵扣凭证,是进项抵扣的唯一依据。即使真实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
(2)按期计提租赁费用时未取得抵扣凭证,即使账面计提了“进项税额”也无法在纳税申报中进行抵扣。因此在计提费用时未取得抵扣凭证,税务上是不认可相应进项税额的。
(3)在会计实务上,由于存在汇总多次交易统一开票的情况,并且为了准确核算与供应商往来,在计提费用时,可以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设置并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待抵扣税金科目反映,待取得抵扣凭证后再转入“进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税金核算的准确也避免了后期取得发票后账面成本费用的调整。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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