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招投标资格被取消,企业信用评级被下调,资质评定受限,浙江某建设公司努力履行40余起纠纷欠款
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
该建设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名单,其基本信息被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予以公开,其失信信息直接通报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有关部门。该建筑公司因有40多条失信记录,企业信用评级下调,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公司丧失了重大工程的投标资格。同时,该公司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方面也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
案例二:银行贷款遭拒,河南某建筑公司主动给付欠款
河南某建筑公司买被判决支付水泥公司货款、违约金共计22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水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该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建筑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建筑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经执行法院做工作,建筑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该建筑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公布,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该建筑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法院履行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点评:
如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不但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暴露在阳光下,还将受到严重的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上述领域的限制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尤为重大,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应予以足够重视。
被执行人主体的认定——项目承包制度引发巨大风险
案例一中,被执行人内部实行项目承包制度,这种经营模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在施工企业中也广泛存在。内部项目承包模式多是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部与企业约定,由该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并接受企业对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然而,企业内部的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纠纷,企业仍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这为企业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即便部分企业将项目部登记为分公司以规避风险,但在法律上分公司仍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总公司仍需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这一浙江建设公司便是因内部项目承包而成为四十余笔欠款的债务人,又因不了解自身所负的法定义务而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配合法院的财产调查,因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受严厉的信用惩戒。因此,施工企业应注意失信名单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带来的风险,加强风险防控。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将面临两大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将被公布,另一方面是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对其实施严厉的信用惩戒。
多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详细信息。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公众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自由查询。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定向通报并予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将会以“点对点”的方式直接进入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若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会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会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失信信息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企业在出售不动产、股权变动、税收优惠等日常经营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上述二案例中,受到信用惩戒的二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被拒绝、企业信用评级下调、投标资格被取消、企业资质也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除此以外,如被执行人为国有企业,其失信行为还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企业将受到经济、管理双重压力。
失信名单的纳入、救济及删除程序
纳入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其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救济程序。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删除条件。《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名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作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李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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